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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要脸的中国电信!走着瞧!

中国电信想钱想疯了!

之前还只是用什么“极速XX”拨号软件来强奸你的ADSL猫,偷偷修改帐号密码,拨号时强制打开广告页面,现在变本加厉了!发现用户都不用他的极速星空的软件了,就开始篡改DNS,IP数据劫持这种X娘养的见不得人的阴招了!

说到底还是垄断惹得祸!说是引入竞争机制,全是X屁!网通在南方根本没有啥市场,为啥?你要装宽带?好吧,咱小区只能装电信的ADSL,你咋办?自己拉天线,租卫星?X日的电信,就是这样垄断的!

过年前还算太平,也就几天劫持你一次,强迫你看下广告吧。老鼠年来了,nnd,X日的电信变本加厉了。每10次访问都会有1-2次被劫持,转到他的广告页面,就是那个该死的“广域星空”,还有那个啥“德E惠”运动鞋广告,非得让那啥周J伦的大脑袋露一下。

我实在受不了,我实在受不了打开Google前非得看他的广告,我实在受不了看NBA新闻还得看到周J伦。我是付费用户!我必须维护我的权利!

你可以想象,如果当你拿起电话和朋友联络时,说到一半,突然插播广告(记得去年有个这样的小品啊)这样的情况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,你会怎样?抓狂?抑或是忍受?这两样我都不选,我选择用法律武器还击!

可以看一下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(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)的第四条,第二点:

四、为了保护个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、财产等合法权利,对有下列行为之一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;
(二)非法截获、篡改、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,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;
(三)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、诈骗、敲诈勒索。

再看一下在《电信法》迟迟不出台的情况下,目前适用的2002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,第五章第五十八条和第六章第六十七条:

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:
(一)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;
(二)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;

(三)故意制作、复制、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;
(四)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。

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
很明显中国电信违反了这些法律条文,他偷偷的篡改了DNS服务器上的一些IP指向,截获了用户的IP数据包,并予以篡改。已达到他推送广告牟利的目的!

今天下午,我终于在也无法忍受了!拿起电话拨打10000号进行了投诉,要求电信在10个工作日内给我答复!这只是反击的第一步,我想看看到底他们是怎样面对最终用户的。

注:文中的X并不是指“人类的朋友”——某种小动物,否则,是对这小动物的极大的侮辱啊!

P.S. @2008-03-01 15:53 写完此文的30分钟后,电信的人就给我打来了电话,说已经把垃圾推送广告功能给我关了。也就是说,把我加到了一个Name List中,推送广告业务将不会再篡改我的IP数据包。当然这样做,我就失去了取证的能力。所以建议所有的中国电信用户都对其“推送广告”业务进行投诉,让这种垃圾行为彻底绝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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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 发布于 2008-03-01 15:28:01 | 阅读次数 阅读过1760次 | 分类 生活 | 评论 6条评论